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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和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此類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條款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除外。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行為,如果被害人因提供證據困難而向人民法院告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刑事案件涉及復雜的法律適用和證據規則,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案情分析。凡圖咨詢提供初步政策匹配度評估,幫助你識別當前情況下的法律風險點,但無法替代專業律師的代理服務。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序或獲取專業建議,建議聯系具備資質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如果您對自己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條款有疑問,凡圖咨詢可為您提供免費初步篩查,幫助判斷法律風險類型,并支持您梳理后續處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