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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常住戶口人員若需將集體戶口轉為家庭戶口,可通過購房入戶或直系親屬投靠等途徑實現。 根據《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在市內遷移戶口: 一、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招聘、調動的干部、工人; 二、因購買商品住房或經規劃部門批準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變了居住地的人員; 三、投靠配偶的人員; 四、未滿十八周歲投靠父母的人員; 五、其他應予辦理遷移的人員。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可共立一戶或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如果你正在考慮珠海市內戶口遷移,凡圖咨詢可提供免費初步評估,幫你判斷當前條件是否符合購房入戶或親屬投靠的政策要求。